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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一档月最低工资提至18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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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9/7 15:38:03 来源:沈阳晚报 浏览次数:1259 |
从11月1日起,辽宁将执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一档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3元。9月6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及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此次调整是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辽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一档标准为1810元,二档标准为1610元,三档标准为1480元,四档标准为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档标准为18.3元,二档标准为16.3元,三档标准为15元,四档标准为13.2元。省人社厅明确,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于2019年9月30日前报省政府批准。
此外,为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引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根据辽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确定了2019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其中,2019年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12%;2019年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8%;2019年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4%。企业工资指导线是政府根据当年经济发展调控目标,向企业发布的年度职工工资增长建议。企业工资指导线本身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它的主要作用是为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以及企业自身合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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